二级建造师考前重考点归纳,法规干货助力考前提分(三)

2020-12-03 10:53:00
粤建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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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距离2020年12月5日、6日的二级建造师考试仅剩考前2天时间,考试临近,广东、浙江、河北以及内蒙古的考生们是否缺重点呢?是否正在寻找二建考前的重难点。为了帮助考生们在考前这两天时间里能更好的备考二建考试,小编收集整理了《工程法规》科目的考前纯干货,可以帮助考生们助力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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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规(三)

2Z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一、建设工程工期

1 、开工日期: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综合考虑。

2 、竣工日期的争议处理: 验收合格、提交验收报告、转移占有。


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

1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2 、转让:

1 )权利转让 : ①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 )合同义务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合同的法定解除

解除合同的程序:

①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②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③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限 3 个月。


五、违约责任

违约金:

1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Z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3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试用期的规定:

1 )时间: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2 )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 、劳动合同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心订立;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可立即解除的情况: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 )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不得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三、经济补偿

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 ( 6 个月 ) 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注:高收入者双限 —— 限平均工资 3 倍,限 12 个月)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一、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3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的规定:

①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买卖合同

1 、毁损灭失风险承担:

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期限与形式:

1 )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 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四、融资租赁合同

1 、法律特征

1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 2 )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2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5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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