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施工管理数字考点汇总

2021-08-21 15:37:00
粤建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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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时间仅剩20多天,这个时候一建考生们应该找准备考方向进行考前冲刺,比起自己盲目看书复习更加高效,下面我们就将结合历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最新考情,收集更新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数字考点汇总,以便能够帮到广大考生备考:
      2021年 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时间仅剩20多天,这个时候 一建考生们应该找准备考方向进行考前冲刺,比起自己盲目看书复习更加高效,下面我们就将结合历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最新考情,收集更新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数字考点汇总,以便能够帮到广大考生备考: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施工管理数字考点汇总
      1、事故上报:单位负责人 1小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2小时。
       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统计:经查实的瞒报、漏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后 24小时内,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
       3、紧急情况承包人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4、紧急情况监理人指令: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5、紧急情况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 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6、隐蔽工程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7、招标文件出售: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日。
        8、现场人员信息变更:应当在变更后 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9、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移交场地、开工通知、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前支付。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11、项目经理授权下属人员履行某项职责:应提前 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2、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天前报委托人。
        13、更换总监:应提前 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14、事故补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15、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6、诚信行为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3年。
       17、提供图纸: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18、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 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9、发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内进行更换。
        20、劳务合同结算:全部工作完成,经承包人认可后 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 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 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1、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2、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3、拆除工程备案:对于应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日前,将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涉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的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4、事故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 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日。

        25、招标信息修正: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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