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总公司,可社保在分/子公司,这样是否违规?

2023-10-21 09:19:00
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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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4
摘要:随着国家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近年来也一直在大力打击违法挂证问题,为此,有一些朋友因为公司制度问题,就想知道他们的社保问题是否会违规。
      随着国家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近年来也一直在大力打击违法挂证问题,为此,有一些朋友因为公司制度问题,就想知道他们的社保问题是否会违规。比如 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总公司,但是社保是在分公司或者子公司购买的,这样算违规吗?会不会算挂证?很多人都有这个疑惑,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解惑。
       通过先住建部的咨询,给出了答案。住建部的回复是这样的,回复原文:
      问:我的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成都总公司,但是社保是在深圳分公司缴交,这样是否算违规?麻烦您回复,非常感谢。
      住房城乡建设部给出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在分公司缴纳社保,注册在公司的情形, 不属于“挂证”。
      小编根据住建部的回复,划了一个重点:此种情况的判定关键点在于 两个公司法人是否为同一个。也就是说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一个法人,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挂证”,是“人证合一”的。
      如果说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这种情况就属于“挂证”行为了。包括电力、石油、矿业等等集团,均适用于此情况。企业反映较多的说法是“集团规定的”,但这是 属于集团内部管理问题,国家并没有政策支持这种做法。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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